2012年跟单员考试国际贸易合同条款(1)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11-14
一、商品的名称
1、约定品名的意义:
约定品名条款是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品名条款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称”或“品名”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例如:
品名:东北大豆
Name of Commodity:Northeast Soybean
品名:中国桐油
Name of Commodity:Chinese Tong Oil
二、商品的品质
1、约定品质的意义
商品的质量是商品的外观形态 和内在质量的综合。
商品的外观形态:是通过人们的感觉器官可以直接获得的商品的外形特征。
商品的内在质量:是指商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征、技术指标和要求等,一般需借助各种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才能获得
2、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用实物表示 :
ü 看货成交(只适用于一些首饰或工艺品等贵重货物以及其他现货交易)
ü 凭样品买卖 :买方样品、卖方样品、对等样品。
用说明表示:
ü 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
ü 凭牌号或商标买卖;
ü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ü 凭产地名称买卖
3、商品品质条款
凭样品买卖的品质规定:
品质:质量应严格符合卖方于2002年1月10日提供的样品。样品号:NT002长毛绒玩具熊,尺码:24英寸
Quality:Quality to be Strictly as per Sample Submitted by Seller on 10th January,2002.
Sample Number:NT002 Plus Toy Bear Size24.
凭规格买卖的品质规定
品质:饲料蚕豆,水份[最高]15%,杂质[最高]2%.
Quality: Feeding Broad bean,Moisture[max]15%,Admixture[max]2%.
三、商品的数量
1、约定数量条款的意义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受到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数量的计算
(1)按重量计算
(2)按容积计算
(3)按个数计算
(4)按长度计算
(5)按面积计算
(6)按体积计算
3、重量的计算方法
(1)按毛重(gross weight)计算
毛重= 净重+皮重(包装的重量)
实例: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2)按净重(net weight) 计算
净重=毛重 — 皮重
(3)公量
(4)理论重量
1、数量条款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就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的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about 用于涉及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或单价时,可解释为允许有10%的增减。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信用证没有规定溢短装条款, 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对于那些以长度、体积、容积、重量单来表示商品数量的,可有5%的增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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