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货运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四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8-24

  营业

  第十七条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企业可以接管委宛,代为打点下列部门或者全数营业:

  (一)订舱、仓储

  (二)货色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

  (三)国际多式联运;

  (四)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

  (五)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六)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

  (七)其他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营业。

  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企业理当在核准的营业经营规模内,从事经营勾当。从事前款有关营业,遵照有关法令、行政律例的划定,须经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的,还理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册。

  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企业之间也可以彼此委宛打点本条第一款划定的营业。

  第十八条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企业理当遵循平安、迅速、切确、节约、便利的经营方针,为进出口货色的收货人、发货人供给处事。

  第十九条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企业,必需遵照国际有关划定确定收费尺度,并在其营业地址予以发布。

  第二十条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企业从事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营业,必需使用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第二十一条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企业理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地址地的处所对概况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形资料。

  第二十二条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企业不的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勾当;

  (二)出借、出租或者让渡核准证书和有关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营业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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