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疆公务员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简章

来源:新疆人事考试中心发布时间:2012-08-2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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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笔试

  1.笔试科目及成绩计算

  公共科目:《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

  报考法官、法官助理、检察官职位的人员需加试《法律专业知识》。法官、检察官职位《法律专业知识》成绩须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最低合格分数线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

  报考各级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特警)职位,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需加试《公安基础知识》。

  使用维吾尔语文字答题的考生需加试《汉语基础知识》 ,该成绩不计入笔试总成绩。取得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职位明确要求“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以上其他级别的,详见职位表备注栏内说明。

  (1)《申论》:150分钟,满分100分;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20分钟,满分100分;

  (3)《汉语基础知识》:60分钟,满分100分;

  (4)《法律专业知识》:150分钟,满分100分;

  (5)《公安基础知识》:90分钟,满分100分。

  2.笔试加分

  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语)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兹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上加10分。

  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3.考试要求

  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时间、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证件不全,不得进入考场。

  4.笔试试卷命制

  用国家通用文字(汉语)、维吾尔文字统一命制。

  5.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三)资格复审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入闱人员:招录1至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招录3至10人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11人及以上的职位,按照1︰1.5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缺考一科、《汉语基础知识》或《法律基础知识》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2.面试入闱人员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资格初审信息的确认和审核。

  资格复审产生空缺职位的,可在本职位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报考人员中按照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毕业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资格复审部门进行复审,其中:

  (1)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须提供国家颁发的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

  (2)报考法官、检察官职位的人员,须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

  (4)自治区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和“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证明;

  (5)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的配偶须提供县(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选派公务员或选调生身份证明和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6)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7)驻疆部队(含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本人身份证以及现役军人所在师级及以上部队干部部门或军务(警务)部门开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现役军人的子女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师级及以上部队干部部门或军务(警务)部门开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现役军人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8)援疆干部配偶或子女须提供援疆干部证明及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9)新疆户籍人员配偶或子女须提供配偶或父母新疆户籍证明、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

  (10)报考面向工人职位的人员除提供学历证书等职位要求的相关材料之外,还须提供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复印件等材料。

  3.资格复审部门

  (1)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负责本机关、本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2)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全区各级法院法官职位以及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职位的资格审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本院机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出院及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职位的资格审查;

  (3)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考录职位、人民法院法官以外职位,以及人民检察院考录职位的资格审查。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面试工作由资格复审部门、地区,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面试要求

  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开考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考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3.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4.专业测试

  需进行专业测试的职位(具体见职位表备注栏),专业测试成绩不超过面试成绩的50%。在面试结束后,由招录地州市、区级招录机关具体组织。

  (五)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含公安、劳教、法院、检察院等)的人员,须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计划人数1︰2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见附件2)执行。

  (六)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按招考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见附件3)执行。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见附件4)执行。

  2.体检要求

  体检人员根据所报考职位,按照自治区招录单位或相关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须提前1天到指定地点报到。

  招录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申请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经地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国家规定不作复检的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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