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三章3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8-15

  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三章3

  还盘的两个法令后不美观:

  1、还盘(本色性变换发盘前提)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失踪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2、还盘(有前提的接管)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

  注重!《公约》的划定,本色性变换的是有关货色的价钱、付款、品质、数目、交货时刻与地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抵偿责任规模或解决争端的法子等前提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本色性变换发盘前提

  案例剖析: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询购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的有用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回电“若价钱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管”。对方未作回覆,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暗示完全接管对方8月15日的发盘。

  问:我方的接管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答:我方的接管不能使合同成立。因为,我方8月20日曾向对方复电“若价钱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管”。该复电已经组成了还盘。该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就已经失踪效。所以,当我方8月21日得知国际市场行情,向对方暗示的接管已经不具有接管的效力。是以,我方的接管不能使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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