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二章2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8-15
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二章2
我国有关代办代庖法令划定「提醒:本节内容纲要要求是“把握”,剖析历年真题,一般会涉及有2分摆布的问题问题」
备注!我国今朝尚未有关于国际货运代办代庖法令,所以涉及这方面的纠缠凡是合用下列法令:
★代办代庖人——《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平易近法公例》(以下简称《平易近法公例》);
★承运人、多式联运人或仓储保管人——《合同法》、《海商法》、《海事诉讼轨范法》
《平易近法公例》的有关划定
代办代庖的特征及权力
1、概念:
代办代庖是指代办代庖人以被代办代庖人名义在代办代庖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办代庖人发生效力的法令行为。
2、代办代庖具有以下四个根基特征
(1)代办代庖行为必需是具有法令意义的行为;
(2)代办代庖人自力进行意思暗示
(3)以被代办代庖人本人名义为法令行为
(4)直接对被代办代庖人发生效力,由被代办代庖人承受该行为的一切法令后不美观,搜罗权力、义务、费用、损害抵偿等
3、被代办代庖人授予代办代庖人的代办代庖权,其规模依勾当内容可分为三种情形
(1)专就某项事务代办代庖法令行为,称一次委宛
(2)在一按时代内代办代庖同类的法令行为,称出格委宛
(3)在一按时代内就某项事务及于此事务有关的一系列勾今世办代庖法令行为,称总委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