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二章3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8-15
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二章3
代办代庖的种类 P24我国《平易近法公例》第64条划定:“代办代庖搜罗委宛代办代庖、法定代办代庖和指定代办代庖。”
1、委宛代办代庖
委宛代办代庖是指由被代办代庖人委宛、授权而发生代办代庖权的代办代庖行为。
被代办代庖人的意思暗示属于单方的法令行为,仅凭被代办代庖人一方的意思暗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
2、法定代办代庖
法定代办代庖是指因为法令的直接划定而发生代办代庖的代办代庖行为。
3、指定代办代庖
指定代办代庖是由人平易近法院、主管机关指定行使代办代庖权
合同的形式
平易近事法令行为的委宛代办代庖,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令划定用书面的就要用书面的。
无权代办代庖和代办代庖权的滥用
1、无权代办代庖指没有代办代庖权或超出代办代庖权限而进行的代办代庖勾当。
无权代办代庖有3种情形:
(1)没有正当的授权行为
(2)代办代庖行为超出授权规模
(3)代办代庖权已经覆灭后的行为
2、滥用代办代庖权是代办代庖人操作所享有的代办代庖权的便当,从事损害被代办代庖益处的工作。
滥用代办代庖权首要有3种情形:
(1)操作被代办代庖人的名义与代办代庖人自己进行法令行为
(2)代办代庖人同时代办代庖当事人双方,并进行统一项法令行为
(3)代办代庖人与第三人恶意通同所进行的法令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