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二章1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8-15

  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二章1

  国际货运代办代庖法令地位概述

  「提醒:本节内容纲要要求是“体味”,简单体味大陆法系和通俗法系下对货运代办代庖的法令地位的划定有何分歧」

  注重!当宿世界上还没有关于国际货运代办代庖法令地位记起责任的统一公约。

  一、通俗法系国家货运代办代庖法令地位

  货运代办代庖的法令地位以代办代庖的概念为基本。

  二、大陆法系国际货运代办代庖法令地位

  货运代办代庖的法令地位一般由列国的《商法典》来确定。所以列国也存在差异。

  1、法国

  “运输代办代庖”——对结不美观负责,当事人责任。

  “货色转运代办代庖”——代办代庖人责任

  现实运输过程中,犯罪律国法公法令许可发货人在货运代办代庖和承运人之间做出选择。

  2、德国

  除非本人亲自执走运输,否则不承担合理履走运输合同的责任。

  德功令国法公法令下,托运人对因未合理履走运输引起的损失踪只能向承运人追偿。

  三、我国

  货运代办代庖可以“以委宛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即货运代办代庖人从事的营业是以被代办代庖人的名义行事,则为“代办代庖人”,若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则为“当事人”。

  「07年」32、对于国际货运代办代庖是作为代办代庖人仍是当事人的法令地位,国际上凡是有强制性的法令律例的划定。( )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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