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概念中国宪法学

来源:华图教育发布时间:2012-08-1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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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一部选举法于1953年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

  1979年又颁布新的选举法: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

  1982年,1986年,1995年作出了选举法修改.

  26.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 3个条件(2)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

  主持选举的组织:1,间接选举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2,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的选举.

  27.我国选举的程序.

  (1).划分选区.

  (2).选民登记.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可以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间接选举时,由各级人大主席团将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反复地酝酿,讨论,协商,并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多与应选代表民额1/3到一倍; 间接选举的应多于1/5到1/2.

  (4).投票选举-----直接选举地方,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间接选举地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选举.

  (5).公布选举结果------直接选举地方,选民参加投票的过半数,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目过半数就可当选;间接选举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才能当选.

  28.罢免人大代表

  在直接选举地方,罢免代表,须经过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在间接选举地方,罢免代表,须经过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人大闭会期间,由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被罢免代表可以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罢免决议须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29.中国行政划分

  三个不同行政单位:普通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分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

  分四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中心城市(地级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

  建制-----指行政区的建立,撤消及对其组织,职权划分等等

  划分-----指行政区的规模,范围,地界的确定等等.

  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建制.

  国务院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划分;

  自治州,县,自治县和市的 建制 和 区域划分.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 建制和 区域划分.

  民族自治制度,三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享有宪法,法律授予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的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0.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不属于一级政权机关!指导关系,非领导关系.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完善:(1).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和法律地位,避免将其当作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素质(3).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增加经济来源.(4).搞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规范自治组织行为(5)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途径和形式.

  3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解释权属于全国常委会!

  32.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主体广泛,宪法确认的范围广泛.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一律平等;平等受司法保护!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实事求是,确定权利和义务范围.宪法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来保障它们的实现.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33.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自由.(3).出版自由.(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5).结社自由.

  (三).财产权.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人身自由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做出限制行为的机关必须是合法的国家机关;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

  (六).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和取得赔偿权.

  (七).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1).劳动权利和义务(2)休息权(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4).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5).文化教育权利

  (八),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华侨,归侨,侨眷)

  34.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责任编辑:育路编辑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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