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指导(11)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2-07-2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与责任主体之异同:
(一)概述
1、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
2、诉讼主体,专指民事诉讼主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范围与民事主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而二者之区别,正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点对象。
3、责任承担者,专指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时,民事诉讼判决中的民事实体法律责任的承担人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后,该制度将慢慢消亡)
个体(工商)户可以字号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是民事诉讼主体,而业主是被告
名义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是共同被告,连带责任,但最终责任由实际业主承担,名义业主可以向实际业主追偿(替代责任)
如果个体户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责任承担是用家庭共有财产。
(三)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
个人合伙可以字号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字号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
全体合伙人是被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可以字号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可以字号作为民事诉讼主体;
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的,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可以没有合伙协议,成立事实合伙;合伙企业要合伙协议;
个人合伙不要登记;合伙企业要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合伙的认定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便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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