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指导(5)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2-07-2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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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资格)与行为能力(辨认、控制)

  (1)胎儿与死者

  ①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因为胎儿出生后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母亲的抚养费不视为生活来源―――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②胎儿受到侵害,如果胎儿流产的,视为对母亲的伤害,死胎是不能要求赔偿的,而胎儿如果存活,但由于伤害导致畸形,则可以要求赔偿―――胎儿和婴儿的关系如同设立中的法人和成立后的法人(同一体说)

  ③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④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推定死亡,侵犯死者名誉的由近亲属按亲等顺序去维护(先是配偶、父母、子女,如果没有的,则是其他近亲属)――注意:此时侵犯的不是死者的名誉权,而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但并不是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可以起诉(折射说:这种公共利益,折射到死者的利害关系人身上――我国规定为死者的近亲属)

  ⑤并不是任何的人身权都随着人的死去而丧失,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就是例外

  ⑥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特殊权利能力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A、纯粹受益和行为能力以内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

  B、其他行为均无效;

  C、如果订立合同,合同本身不能成立;

  (5)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A、纯粹受益和行为能力以内的有效;

  B、行为能力以外的双方行为是效力待定;(但签订合伙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行为能力以外的单方行为无效――如遗嘱;

  D、婚姻行为也无效――虽然婚姻行为是双方行为

【责任编辑:育路编辑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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