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河北公安特警支队公务员(人民警察)招录公告

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7-1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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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公安人民警察队伍的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为全省各设区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1000名,其中:特技类职位100名,治安类职位600名,专业类职位30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的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招录。对其中的特殊技能类职位采取特殊的测试方法。

    二、招录的范围和对象

    (一)全国各地在狙击、排爆、搏击、攀登、突击等五个方面具有突出技能的符合条件人员。

    (二)河北省生源或户籍的符合条件人员(户籍以2012年7月16日户口所在地为准)。

    现役军人、全日制普通类在读学生不在招录范围。

    三、招录的条件

    报考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所要求的基本条件。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7年7月16日至1994年7月16日出生)。“特技类”职位考生符合放宽年龄条件(见职位条件)的,年龄上限放宽到27周岁(1985年7月16日以后出生)。

    (三)符合报考职位所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特殊技能等具体报考资格条件(具体职位条件详见《招录职位条件一览表》,附后)。

    (四)符合公安人民警察录用的身体和健康条件。

    (五)被录用后在录用职位工作不少于5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未成年管教的;2、有犯罪嫌疑尚未

    查清的;3、道德败坏,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的;4、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 5、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6、受过党政纪处分的;7、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8、其他不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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