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出台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时间:2012-06-0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新疆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出台
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65号),《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施行,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向前迈出重要一步。
《办法》以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为依据,结合实际,坚持五个结合,对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对涉及公务员考核相关事宜予以明确。一是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办法》规定,公务员平时考核采取个人记实、领导评鉴的方式,按月(或季)实施;定期考核以年度考核的方式,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采取个人总结、民主测评(评议)、领导评鉴的办法进行;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和确定考核等次的依据,在年度考核中的权重不少于60%。二是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办法》规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及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评议)可采取量化打分或者定性确定档次的办法进行,具体方法由各地各部门依实际情况确定。三是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办法》将领导评鉴、民主测评(评议)等方法运用于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中,并规定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成立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人员、公务员代表组成的公务员考核委员会,负责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四是坚持激励与鞭策相结合。《办法》规定了年度考核提高优秀等次比例和降低优秀等次比例的情形,体现了奖优罚劣的原则精神。五是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办法》对公务员考核的方式方法,在许多方面只做了原则性规定,为各地各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组织实施考核,留出了适当的空间。《办法》还对新录用、调任、转任、挂职、援疆、公伤、退休、外派学习以及临时机构公务员考核等相关事宜作了明确。
《办法》拟制过程历时1年,期间针对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工作实际进行了深入调研,参考借鉴了不少省市的经验做法,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并多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讨论。《办法》的出台将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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