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操作手册(试行)

来源:育路公务员网发布时间:2012-03-0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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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专业科目考试

    1、专业科目设置

    专业科目考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无特殊需要的职位,一般不设专业科目考试。职位工作性质特殊,确需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由招录机关提出,经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同意设置专业科目考试的,要在职位表中注明专业考试科目,并编写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与招考公告一并向社会公布。公告要求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必须进行专业科目考试,未公告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不得进行专业科目考试。

    2、考务工作

    专业科目考试的命题、阅卷等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实施。专业科目考试的命题、考试、阅卷等环节的组织,要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确保考试安全。

    四、体能测评

    1、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体能测评按照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组织实施,合格标准在招考职位或招考公告中明确。

    2、体能测评组织部门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并入闱面试的考生,均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由设区市以上公安部门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能测评合格人员,方能按总成绩排序进入体检和考察程序。体能测评应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缺席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测。

    3、分组和测评顺序

    考生体能测评的分组和出场顺序通过抽签决定。体能测评项目一般一天内完成。测评项目的先后顺序,应先测试对体能消耗较小的项目,后测试对体能消耗较大的项目。

    4、场地要求

    场地和天气条件应适合体能测评的需要。组织体能测评的部门应事先了解气象情况,妥善安排好体能测评的场地和日期。如遇场地积水或天气恶劣等情况,不适宜进行体能测评的,应暂缓或改日进行。

    5、重测规定

    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当场提出重测。1000米(或800米)可在90分钟后重测1次(考生同意也可提前进行),其他项目允许考生稍事休息后,当场重测2次。

    五、体检

    1、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对体检有特殊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按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如国家出台新的特殊职位体检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2、体检组织部门

    体检工作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应当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应在组织体检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未经同意无故缺席考生视为放弃,不再补检。

    3、体检注意事项

    体检医生、考生、监察人员、工作人员要遵守《体检守则》(见附件8)。考生还须阅签体检须知(见附件9)。

    身高测量应在体检当天上午进行,测量时应使用经质量技术监察部门检定合格的测量器材,测量结果精确到厘米,厘米以后的四舍五入。测量结果当场书面通知考生,考生应对身高测量结果签字确认。

    4、复检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体检组织部门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招录机关或报考者提出的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且必须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中进行。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经过体检难以给出明确结论,体检机构建议进一步检查的,不属于复检。

    身高当场复检,并由更换的医务人员完成,考生应在复检结果上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由在场的工作人员及纪检人员签字说明情况)。其余项目的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组织体检的部门提出,复检时间一般安排在距上次体检最少7天以后(考生同意也可提前进行)。复检一般应更换体检医生或检验人员。

    六、其他

    对出现体检或考察不合格、体检后考生自愿放弃、录用审批资格条件不符等情况,不再进行递补。

    本操作手册仅对考录有关环节进行补充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操作手册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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