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务员奖励的种类及奖金标准
来源:山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发布时间:2012-02-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对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5种类型: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嘉奖800元,记三等功1500元,记二等功3000元,记一等功6000元,授予荣誉称号10000元。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省级劳动模范:
关于省部级劳模具体应该享受哪些待遇,国家没有做出统一规定,由各省按照有关政策掌握。
(1)2008年1月4日《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下发前,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鲁政发〔1998〕62号)、《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会〔1997〕8号)等文件规定,省部级劳模应享受的待遇包括3项,即在职时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或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金(两者不重复奖励);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退休后每月享受80元荣誉津贴(其中,五、六十年代的省部级劳模,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70年代的省部级劳模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2)2008年1月4日《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下发后受表彰的省部级劳模,应享受的待遇包括4项:即发给1万元奖金;在职时可奖励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退休后每月享受80元荣誉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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