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监理师考试理论与法规考点讲义164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2-08

    3.3  监理设施

    3.3.1  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

    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3.3.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3.3  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  监理规划

    4.1.1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4.1.2  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  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4.1.3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2012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

    1  工程项目概况;

    2  监理工作范围;

    3  监理工作内容;

    4  监理工作目标;

    5  监理工作依据;

    6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  监理工作程序;

    10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  监理工作制度;

    12  监理设施。

    4.1.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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