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2-01-1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第九条 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转岗,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向工勤技能岗位转岗,按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及要求进行。
第十条 工勤技能人员向职员、专业技术岗位转岗,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其程序如下:
(一)在相应岗位空缺情况下,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岗位任职条件,择优等额推荐人员报名。
(二)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三)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统一考试和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转岗培训。
(四)培训合格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力社保局办理转岗手续。
(五)经核准转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完善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岗位转换流动后,新的岗位聘用等级应根据岗位空缺和任职条件,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情况确定。其中,管理岗位聘用等级确定,还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三、四级职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及权限确定;
(二)五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六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
(四)七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八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现聘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五)八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现聘在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六)九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或者现聘在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七)十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现聘在工勤技能四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二条 市属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不得直接转换流动到六级职员及以上管理岗位,区县属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不得直接转换流动到七级职员及以上管理岗位,乡镇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不得直接转换流动到八级职员及以上管理岗位。
第四章 待遇及管理
第十三条 转岗人员按新聘岗位进行考核管理,其原聘用岗位自然解聘。
第十四条 除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任命等特殊情形外,聘期内原则上不能进行转岗。
第十五条 转岗人员从聘用次月起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关工资待遇,并按退休时所聘岗位执行有关退休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未按照国家、我市政策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得开展转岗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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