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北京市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2-01-0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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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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