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权应明确

来源:华图网校发布时间:2011-12-1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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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1年城市维权论坛召开之际,西安、北京等21城市消协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关于在<消法>中增加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建议》。呼吁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建议函》指出,按照《消法》目前的规定,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而消费者组织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法律理应赋予其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在一些群体性消费事件中,一些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有时还会遭遇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所以仅凭单个消费者的力量往往难以撼动,因此在《消法》中引入公益诉讼,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显得尤为必要。

  具体来说,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建议在《消法》中消费者组织的职能部分增加一项规定:就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受侵害的不特定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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