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咨询师考试政策分析与评价第六章解析2
来源:环球教育网发布时间:2011-12-08
6.编制的期限(5~10)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src="../../lesson.asp?top=705&up=660" type="text/javascript"></script>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src="../../js/705-660.js" type="text/javascript"></script>
国家级、省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一般为5年,可展望到10年以上
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7.规划编制的一般程序
8.规划编制决策主体
国家总体规划-中共中央做出
省、县级总体规划-由省、县党委做出
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相应级别的政府做出
9.规划的公众参与制度
公布规划草案或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发改委在将草案提交本级政府审定前,要听取本级人大、政协的意见
专家论证制度
10.规划衔接原则
下级服从上级
专项和区域服从总体
专项规划之间不相互矛盾
跨省区域规划要考虑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领域的规划要求
11.总体规划的衔接
衔接时间
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
三项衔接
省级与国家衔接-应由省级发改委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
省级与其它省级衔接-送相关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规衔接
省级与国家专项规划衔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国家级专项规划衔接
衔接的原则
平级或由下向上衔接,部分与全局衔接(社交中握手的先后原则)
相邻规划衔接不当的处理
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
重大事项报国务院决定
12.专项规划的衔接
专项规划与同级总体规划
由编制部门送本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专项规划与上一级专项规划
编制部门送上级政府有关部门
专项规划与同级专项规划衔接
编制部门送本级政府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