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公务员的录用和考核
来源:华图网校发布时间:2011-12-0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录用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查、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考核
(1)考核内容: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2)考核结果: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职务的任免
1.任职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免职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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