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环评师案例分析常用法律法规详解2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1-12-02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掌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纠错

育路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育路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育路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育路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育路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环境 影响评价师考试辅导资料

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辅导课程报名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