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判断重点知识:公务员法内容重点预测(法律)

来源:华图教育发布时间:2011-11-2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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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总则

    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二节 职务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职取得 选任:领导干部或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干部→ 民主选拔
委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干部→ 招考录用
聘任:专业、技术人员→ 考试/合同(非涉密岗位;聘期1-5年,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经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节 录用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录用程序:

    编制限额——招考公告——报考——审查——笔试——面试——复审考察——体检——公示——备案——试用期(1年)——任职

    第四节 考核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①优秀、称职:获得年终奖金;

    ②基本称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③不称职的:必须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④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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