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务员行测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15)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1-11-1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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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解析 
1.B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依此,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作出行为,超越代理权限即为无权代理。 
2.A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依此,可知若被代理人不加以追认,则代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故C项正确。此外,罗占山购买明信片的行为本身是有效的,因为它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故A项也正确。
3.A【解析】《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但由民法基本理论及生活实践可知,黎照海的女儿送明信片给同学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她的理解能力,故此行为应当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4.C【解析】《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可知该明信片的所有权已从交付时起转由刘三奎所有,刘三奎完全享有其所有权的权能。
5.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此,刘三奎的损失应当由黎照海和罗占山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主要考查的是因共同侵权所引起的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育路编辑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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