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辽宁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法律考点(6)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1-11-0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公务员考试十分注重对法律常识的考查,虽然近两年法律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法知识点的测查。基于这种命题趋势,考生在进行备考时,要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着重关注新法。
法律内容的众多让许多考生在复习时感到头疼,其实法律不像科技、人文等知识那样琐碎和无边无涯,它是多而不乱,有一定之规的。只要掌握好的复习方法,一定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下面育路教育网总结了一些重要的高频考点,供大家记忆分享:
掌握传统法律基本理论和重点法条
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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