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跟单员考试基础理论考前必看资料(7)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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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答辩
1、被申请人可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书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可能是申请书中列明的争议的一方或多个当事方,答辩书可由每个被申请人单独提交或多个被申请人共同提交。答辩书必须在“中心”的申请确认函规定的期限内送达“中心”(见第5条)。答辩书及随附所有文件一式四份应提供给设在法国巴黎的“中心”。
2、答辩书应简明,并包含陈述准确的所有必要信息,特别是以下信息:
(1)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2)相关申请书的日期;
(3)一份被申请人正式要求根据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国际商会第811号出版物)作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的声明;
(4)一份被申请人的主张申述概要,并明确所有与信用证、托收或担保有关的事项及确定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
(5)认为必要的与之相关的所有附加材料的副本;
(6)一份被申请人的声明,声明已经将答辩书及随附所有文件的副本以书面形式寄送给申请人和申请书中所列明的其他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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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本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提供声明,则最终的“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不会提交给该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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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补充材料
1、所收到的申请书、答辩书和补充材料应被视为最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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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心可通过邀请函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具体的补充材料,包括与“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有关的文件副本(称为“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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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充材料”一式四份必须在邀请函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给“中心”。“补充材料”应简明,并包含陈述准确的所有必要信息,并包括有关文件的副本;还应包含:
(1)邀请函中规定的日期与出处,及
(2)该“补充材料”提供人的名称和地址,及
(3)一份“补充材料”提供人的声明,声明已经将“补充材料”及其随附所有文件的副本寄送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只有当“中心”邀请时,“补充材料”方须按规定提交给“中心”。
第五条 受理与拒绝
1、“中心”应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确认收到其申请书、答辩书以及补充材料(称为“受理”)。
2、“中心”将确定“中心”必须收到答辩书或补充材料的合理期限。此确定时间不得超过收到申请书确认受理日后的30天,或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的邀请日后的14天。
3、在有关受理或邀请函或任何通信中规定的时限期满后,“中心”收到的答辩书或补充材料,未经“中心”同意,将不予受理。
4、经事先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下述情况,“中心”可以在受理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拒绝全部或部分申请书、答辩书或补充材料。
(1)“中心”或专家小组认为提交裁决的事项与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无关;或
(2)就具体的形式和/或内容而言,不能满足本规则的要求;或
(3)在申请日后14天内,中心没有收到标准费用。
5、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受理通知或邀请函提及的天数是指连续的日历日,应从有关的受理通知或邀请函标明的次日开始计算。如果有关日期的最后一天,或任何确定的日子是法国巴黎的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此后的巴黎第一个工作日为终止日。
第六条 专家的指定
1、银行委员会将保存具有丰富经验和渊博的“国际商会规则”专业知识的内部专家名单。
2、“中心”收到申请后,将从专家名单中指定三名独立专家组成专家小组,每位专家小组成员须声明其独立于申请书表明的争议各方。“中心”任命三位指定专家中的一人担任主席。
3、在审理全过程,专家小组对所有与“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案件有关的信息和文件严格保密。
4、任何一位指定的专家认为自己无力履行其职责时,应立即将终止应聘通知提交“中心”。当“中心”认为某指定专家无力履行其职责,“中心”应立即将辞聘通知本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该专家应立即将其收到的申请书、答辩书或补充材料以及所有随附文件退回“中心”,“中心”将此终止聘任通知告知其他专家。
5、“中心”将重新指定因根据本规则第6条第4款而辞聘的未到期的专家,不得延误;并将此事通知其他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