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国考新大纲公务员考试热点分析与时政(4)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1-11-0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对策建议
  一、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完善收入分配的调节机制,使全民真正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
  减少和弱化政府干预是初次分配领域改革的重要任务,要加大再分配力度,特别要在社保、医疗、教育等领域对贫困人群、农村地区和西部地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推动分税制改革,将不动产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更多地分配给地方,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格局。同时,要进一步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薪酬信息调查发布制度、垄断行业薪酬水平调控制度、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等。在初次分配环节,可减少企业营业盈余和政府生产税净额,相应增加劳动者报酬和居民财产性收入。在二次分配环节,可调整非生产税税制,扩展社会保障范围,增加向居民的经常转移。在政府支出调整环节,增加政府消费中的实物转移,增加公共服务供给。
  二、强化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设计更加合理的税制结构,通过多元化、多层次税收缩小收入差距
  一要适时开征遗产税;二要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对劳动所得、经营所得和财产所得实行综合课税,对资本所得和偶然所得实行分类课税;三要开征社会保障税,将社会保障收支纳入国家预算。
  三、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顺生产要素价格,缩小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适当提高收取比例。国企上缴的收益纳入公共财政并用于社会公共福利性支出,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国有企业应成为收入分配改革的排头兵,应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建立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正确安排企业高管、中层、一般职员和一线工人的薪酬分配关系。加快推进收入分配改革,三个领域非常重要。一是金融领域。我国金融体系仍以大银行和股票市场为主,主要为大公司和富人提供资金服务。二是财富转移领域。比如国家的资源转移到资源开采企业,造成巨大的分配不公。三是垄断性领域。
  四、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体系,从根本上确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的王占阳在《分配制度改革的成功有赖于公众参与》一文中指出,分配制度改革需要广泛、持续、有力的公众参与,制定有关市场经济、工会、最低工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时,注重发挥协商民主的功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凝聚共识,制定出拥有坚实民意基础、比较公正合理的改革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狄煌认为,应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专项立法,与《集体合同规定》一起纳入劳动关系法律体系。政府部门应放弃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管理办法,尽快实行职工薪酬水平控制和职工薪酬总额预算管理制度,特别是完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的双重调控管理。
  五、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全面推行同工同酬和阳光工资制度,逐步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
  将财政预算公开化和明细化,各项消费中的公私界线就比较容易划分,预算外开支、“三公消费”问题能较容易解决,从而真正实现收入货币化的改革目标。有专家指出,薪资收入尤其需要体现公平,需彻底打破员工身份界限,全面树立同工同酬理念。公务员应实行职务与级别并行的制度,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落实绩效工资制度。同时进一步建立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信息手段和行政手段等一揽子的调控体系,更好地打击非法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财富分配格局的合理化
  当前,我国劳动者的报酬中相当一部分都缴给了社保,除买房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其他几项都变成了无法支配的收入。政府应当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降低企业和职工缴纳比例,企业省下来的钱可用于给职工涨工资,职工省下来的钱就变成可支配收入。双管齐下,如此劳动者收入提高的幅度会比较明显。
  七、努力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促进农民合理转移和就业,抑制和缩小城乡发展和收入不平衡
  国家应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支持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通过充分就业进一步提高居民收入占整个国民收入的比重。促进更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加大对低学历、低技能工人的在职培训力度,使劳动者的收入随着职业的改变而相应提高。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和城乡差别是首先要正视的问题。可通过户籍改革,推动教育、养老统筹等改革,进而消除收入分配不公的体制性障碍。
  八、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协调发展
  扩大中产阶层在社会结构中的比重,同时保护普通民众特别是下层社会的生存生态,健全合理的社会流动机制,建立健全利益均衡机制。一要承认不同的社会群体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并保护其权利。二要在社会利益主体间建立沟通和协商的渠道,特别是要在劳方和资方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谈判机制。三要明确国家充当规则制定者和冲突裁决者的角色。四要形成制度化解决社会利益冲突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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