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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1《环保法》有关规定 本章考纲要点: (1)掌握环境的含义; (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规定; (4)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 (5)掌握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6)掌握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7)掌握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8)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9)熟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 (10)熟悉违反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掌握环境的定义 《环境保护法》第2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此定义中的关键有两点: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自然因素的总体。没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这个前提,就没法界定环境。例如恒星就是不是我们说的环境。不考虑总体,就会将各种自然因素都视为环境。例如,森林是环境,单独的树木就不是环境。 二、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第3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此处的其他海域:不是领海,而是指我国有权管辖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领海属于我国领域, 「知识」 领海:领海是邻接我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据领海基线24海里。 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正式宣布。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 大陆架:为我国领海以外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为200海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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