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学基础知识理论》四

来源:发布时间:2011-09-2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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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五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六十七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意思分解」

    有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定,为考试重点和难点,应予准确掌握。

    1、掌握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共有4类(第63条第1款、第2款)。

    2、注意第63条第2款:(1)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抵触;(2)报批程序。

    3、注意第63条第3款:省级规章与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冲突处理。

    4、注意第65条经济特区法规的制定者包括两类主体。

    5、重点掌握第67条:应专由地方人大而非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事项。

    「不要混淆」

    依《宪法》第100条的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只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不须报批。依《立法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向省级人大常委会报批而非备案。

    「真题回顾」

    (2008年安徽省真题)

    88、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  D  )。

    A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代表大会B 安徽省人民政府C 中共合肥市委D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重点法条」

    第六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意思分解」

    1、掌握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批程序。

    2、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权。

    有几个限制:①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 ②不得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变通规定; ③不得对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3、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主体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不包括人大常委会)。注意自治县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也是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而非报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真题回顾」

    (2008年国考真题)

    100、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构成违宪或违法的行为是(B)。

    A.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B.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自治州的《自治条例》C.国务院某部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D.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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