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二

来源:发布时间:2011-09-2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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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六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意思分解」

    以上几个条文是有关法律解释的重点法条。应掌握:1、全国人大常委会独享法律解释权。

    2、了解法律需要解释的两种情形。

    3、有权提出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六大主体。

    4、法律解释案表决规则同法律相同(第46、40条),但公布者是常委会而非国家主席。

    5、注意法律解释的效力为何(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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