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销员讲义之产品责任法(2)

来源:育路外销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7-20 15:47:47

  (三)严格责任:(2000年名词)

  定义:只要存在缺陷,并对使用者或者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就要承担责任。又叫无过失责任。

  以严格责任起诉对原告最为有利:是侵权诉讼,不需要双方当事人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用证明被告有疏忽

  原告的举证责任:

  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与疏忽的区别:

  疏忽是卖方未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即有过失;

  严格责任不考虑有无过失,只考虑有无缺陷。

  违反担保对原告有利之处是不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错

  严格责任不考虑有无缺陷,只考虑有无过失

  答案:错

  二、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可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范围

  1、人身伤害赔偿:身体和精神上的赔偿

  2、财产损失上的损害赔偿

  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

  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三、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权

  美国认为凡非居民被告都必须与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接触”,该州法院才有管辖权。

  所谓“最低限度的接触”通常是指被告经常直接地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行为或不行为在该州境内造成了损害。

  四、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受损害发生地法律:

  产品在什么地方对消费者或用户造成了损害,就适用那个地方的法律来确定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美国产品责任法法律适用受害人所在地法律

  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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