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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自考最新政策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7-15 16:56:00  来源:育路自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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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选修制

    从2010年10月开始,我省独立开考的63个本(专)科自考专业试行“大选修制”改革,允许考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学科背景、岗位要求和社会需求在相同的学历层次上跨专业选修。考生修完全部规定的课程,通过考试达到规定学分的要求,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的考生,发给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基于核心课程的“大选修制”培养模式,每个专业的课程设置,由公共基础课、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三类组成,在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中包括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其中,公共基础课和核心课程为必考课程。考生既可以选考本专业计划推荐的选修课,也可在我省独立开考的同层次自考专业中选考与该专业核心课程不一致的课程。

    例如我省自学考试学前教育专科计划中,15门课程中有11门为必修课程,剩余4门选修课程共19个学分,考生可以挑选专业计划推荐选修的课程选考,也可在浙江省自学考试现行开考所有专科专业中自主选考与本专业必修课程不同的课程,只要门数不低于4门,学分不低于19学分即可。

    2.课程学业综合评价

    课程学业综合评价是指学生参加网络助学平台学习、考试来掌握课程关键知识点,以考促学,并最终以该成绩按30%的比例计入该门课程总成绩,即:该门自考课程终结性成绩=课程学业综合评价成绩×30%+统考笔试成绩×70%.目前,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共有84门课程面向社会考生和参加中高职自考衔接的学校进行试点开放,参加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的考生需向试点院校报名、注册,同时缴纳网上学习和综合测验费用。综合测验费用为每门课程48元/人(不含自考统考报名费、教材费等),网上学习费用为每门100元/人。目前,我市已开放的报名试点院校有宁波工程学院自考学院和宁波职业技术学院自考学院。

    3.免考

    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各类高等学校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及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自考公共课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物理、英语(一、二)。

    要求免考的自考生须取得8门课程合格成绩后,于每年3月、9月初向当地自考办申请办理免考手续,同时提交正本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1)毕业证书(肄业生、退学生须提供学历证明)。(2)原毕业学校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成绩档案复印件。

    申请免考“英语(一)”须高校在校期间两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申请免考“英语(二)”须3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

    4.转考

    外省转入我省的自考生须在我省取得一门或以上课程合格成绩,方可凭转出省的“转考介绍信”、身份证和“转入档案编号”办理转入手续。另外,转入考生应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者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由我省转往外省的自考生,须持身份证、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书到当地自考机构办理转考手续,开具“转考介绍信”。省自考委审核当地考试机构上报的材料后打印“成绩转递通知单”,寄往自考生转入地省级自考机构,并及时在浙江省教育考试网站上公布。

    省内转考的自考生不需办理转考手续,但需保存好原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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