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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师考试三项控制(进度控制)练习题(43)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4-07 15:31:59  来源:育路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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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路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2011年监理师考试三项控制(进度控制)练习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取得一个好的成绩!

    4.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委托人接受的合同价,是指工程监理的( )酬金额。

    A.正常工作

    B.附加工作

    C.额外工作

    D.所有工作

    5.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非监理方的原因导致双方在"212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写明的日期未能完成预定的全部监理业务,则监理责任期应理解为( )。

    A.合同内写明的监理业务开始实行到完成时间

    B.从合同签字之日起至合同内写明的完成之日止

    C.从合同签字之日起至实际完成全部预定监理业务之日止

    答案:4.A

    解题要点:P83(二)监理人权利。(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监理人不仅可获得竞成合同内规定的正常监理任务酬金,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完成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后,也有权按照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计算方法,得到额外工作的酬金。故合同中或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委托人接受的合同价是指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酬金额。

    5.C

    解题要点:P85二、合同有效期。尽管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注明 “本合同自X年X月X日开始实施,至X年X月X日完成”,但此期限仅指完成正常监理工作预定的时间,并不一定就是监理合同的有效期。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用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因此通用条款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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