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法律常识三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1-01-0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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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商法的一般原则

    商法的一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现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则。

    一 强化企业组织

    1 提高企业素质。主要依靠两套法律机制,一是,企业融资和确保企业财产基础的法律机制,如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资本三原则。二是,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实现资产优化组合的法律机制,如破产、重整、兼并制度。

    2 完善企业结构。包括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主要是合理分配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协调企业内部关系(主要保护职工利益,加强职工民主管理)。

    二 提高经济效益

    即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收益。商法的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保护产权、维护信用、促使交易便捷三个方面。

    1 商法保护产权,主要体现在界定产权(明晰产权)和维护其权威上;包括在产权受侵害时,给予及时、充分的救济。

    2 信用的核心是信任。信任就意味着可以低成本地进行交易,从而提高经济效率。破产法对维护信用有积极的作用。

    3交易便捷可以节约时间成本。为此,商法提供了不少制度支持。如商事交易的技术化(定型化),大量运用默示行为、证明形式自由、时效短促、商事促裁等。

    三 维护交易公平

    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信原则。 例如,信息披露制度、一股一权原则、禁止内幕交易等,体现了平等原则。 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体现了诚信原则。

    四 保障交易安全 商法为此提供的制度主要有:

    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客观主义);4、严格责任;5、保护善意买受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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