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法律常识一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1-01-0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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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1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商事关系 
    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 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从本质上讲,商行为就是市场中经常化、专门化和规范化的行为。
4 形式的商法和实质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5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既有紧密联系,也有一定区别。
    简单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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