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海运提单的填制资料(一)

来源:育路网发布时间:2010-11-16 16:12:18

  一、海运提单的内容:

  1. 托运人(Shipper)

  —— 托运人即委托运输的人,在进出口贸易中通常就是出口人。

  本栏目填写出口人的名称和地址。

  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合同的卖方,也可以是第三方。

  补充:什么是“第三者提单”?

  所谓“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 B/L)是指以出口人或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作为托运人的提单。第三者名义即中性名义,因此第三者提单有时也叫中性提单。

  根据《UCP6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托运人的运输单据。但是如果信用证中规定“THIRD PARTY TRANSPORT DOCUMENTS NOT ACCEPTABLE”,则提单的托运人只能是受益人。

  2. 收货人(Consignee)

  —— 即提单的抬头人,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记名抬头——直接填写收货人名称和地址。如“To ABC Co.”

  ◆不记名抬头——填“To Bearer”。

  ◆指示抬头——按L/C规定填写,如“To order ”、“To order of ×××”。填写“To order ”、“To order of Shipper”两种情况都是托运人指示提单。如果填写“To order of ×××”,则称为记名指示提单,记名指示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贸易商。

  例1: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rder and endorsed to ABC Bank…”.则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提单背面由托运人作记名背书:Deliver to ABC Bank

  For DNO Co.

  ***

  (托运人签章)

  例2: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ur order and endorsed in blank…”(y设开证行为ABC Bank)则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of ABC Bank

  提单背面由ABC银行作空白背书,即ABC银行签章即可。

  ◆提单的抬头决定了海运提单的性质和货权的归属。在进出口贸易中多使用指示式抬头,以便单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3. 通知人(Notify Party)

  ——按信用证规定填写,须注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信用证方式下,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来证规定:“Full set of B/L…notify applicant”,应在本栏目中将开证申请人的全称及地址填上。如信用证无规定时,正本提单可留空填,但随船的副本提单须填列开证申请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

  注意:不可以直接在NOTIFY PARTY栏目中填写为APPLICANT,否则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

  4. 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

  ——填写实际接收货物的地点。在一般海运提单中,没有此栏,但在多式联运提单中有此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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