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海运提单的填制资料(二)

来源:育路网发布时间:2010-11-16 16:11:29

  5.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 即启运港,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信用证只是笼统规定“CHINA MAIN PORTS”,则应填写实际装运港口的名称,如“Qingdao”。如来证同时列明几个装货港的,如“Xingang/Qinhuangdao/tangshan/”,提单只能填写其中一个实际装运的港口名称。

  根据《UCP600》规定,如果提单没有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为装货港,则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

  6. 海运船名(Ocean Vessel)和航次(Voyage No.)

  —— 填写实际载货船舶的名称和本次航行的航次。例如:FengQing V.102。没有航次的可以不填航次。

  如果提单载有“预期船只”或类似的关于船名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明确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

  7. 转运港(port of transshipment)

  发生转运时,填写转运港口名称,必要时加注所在国家名称。

  1)根据《UCP600》,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提单涵盖。

  2)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银行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子船运输。

  3)提单中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将被银行不予理会。

  8.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 即目的港,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² 除FOB价格条件外,卸货港不能填写笼统的名称,如“European main port”,必须列出具体的港口名称。如国际上有重名港口的,还应加注国别名称。

  ² 在转船情况下可以在卸货港名称之后加注转船港名称,如:“Rotterdam W/T at HongKong”,或在货名栏下方的空白处加注转船的说明:如有印就的转船港栏目,则直接填入转船港名称即可。

  9. 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

  —— 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的话,该栏可以留白,也可以填写目的港名称。

  10. 提单号码(B/L No.)

  ——提单上必须注明承运人及其代理人规定的提单编号,以便核查,否则提单无效。

  11. 签发的提单份数(Nos.of Original Bs/L)

  —— 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货。正本提单的份数应按信用证的要求,在本栏目内用大写(如TWO,THREE等)注明。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相同,凭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失效。根据信用证规定填写,用英文大写注明,如“Two”或“THREE”等。

  1)信用证规定的每一种单据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

  2)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的副本,提交正本或副本均可。

  3)提单为唯一的正本提单,或如果以多份正本出具,提单中须表明全套正本的份数。

  我们一般从货代处会得到三正三副的提单,根据信用证的要求交给银行。

  例如:信用证条款如下:

  FULL SET OF CLEAN “SHIPPED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WITH 2 NON-NEGOTIABLE COPIES

  如果信用证要求全套的话,提单的份数栏目,一般填写三。

  上面的例子中,只需提供三正两副给银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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