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跟单员考试国际海洋货物运输资料(四)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0-10-29
6.若为联运提单(C.T.B/L),其上有:
(1)前段运输(Pre—carriage by),本栏应填第一段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名称。如货物从西安经陆路运往天津,再装船运往芝加哥。则此处填:“by wagon No.××”或“ by Train”。
(2)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本栏填前段运输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地点,如西安。
(3)船名及航次号(Ocean Vessel Voy No.),如第一程运输不是海运,在签发联运提单时此栏可填:“Intended Vessel”(预期船只)
(4)装运港(Port of Loading),本栏填海运段的实际的装运港名称,但应与信用证上的规定相一致。
(5)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本栏填实际的卸货港名称,但应与信用证上的规定相一致。
(6)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是指最终目的地,如从上海海运至美国旧金山,然后再由旧金山陆运至芝加哥,则交货地点应填芝加哥。
7.提单上的唛头必须与其他单据上的相一致。
8.提单上的货物名称,可作一般概括性的描述,不必列出详细规格。
9.提单上除有阿拉伯文字的件数外,尚需有英文大写的件数,两者的数量要相一致。
10.提单上的重量,除信用证有特别规定者外,仅列毛重,并应与发票、重量单上的重量相一致。
11.如为CFR或CIF价格,提单上加注“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或“运费已付(Freight paid)字样,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运费预付或已付的提单可不必加注运费金额。如为FOB价格,提单上须加注“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或Freight to be collected)。
12.提单上签发日期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船期相适应,也就是最晚不得迟于信用证或合约上最迟的日期,在提单日期之后,必须填写签发地点。
13.提单正本须按信用证规定的份数签发,如无规定,应签发两份正本。
14.如签发提单人为货代,而承运人为“MAESK LINE”则应在货代之后加注“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MAERSK LINE”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