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跟单员考试国际海洋货物运输资料(三)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10-29

  三、海运提单的缮制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或B/L)简称提单,是海运业务使用最为广泛的运输单据。海运提单使用较广的是已装船、清洁、指示提单。缮制提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如来证无特殊规定,提单上的发货人(Shippers)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来证规定以第三者为发货人时,可以以国内运输机构或其他公司的名义为发货人,如来证规定以开证人为发货人时则不能接受。

  2.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习惯上称为抬头人。绝大多数信用证都要求做成“空白抬头”(To order),这种提单必须经发货人背书,方可流通转让。也有少数信用证要求做成“凭开证银行指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或“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

  3.提单上的背书又分“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空白背书”是由发货人在提单背面加盖印章,无须加任何文句;而“记名背书”除加盖印章外,还应注明“交付给××(Deliver To××)”字样。

  4.提单的抬头与背书直接关系到物权归谁所有和能否转让等问题。因此,一定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办理。值得注意的是,若货物运往法国或阿根廷,发货人必须在提单正面签署。

  5.信用证上如要求加注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名称者,应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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