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因原则:以导致损失的重要原因或主要原因作为判定一果多因责任的依据,这就是近因原则,我国法律上称之为因果关系。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法律特征:①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保险协议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②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合同。具体条款事先已经统一拟定,投保人只能在投保时对已拟定的条款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而不能对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③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在射幸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所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付出代价的当事人最终可能是“一本万利”,也可能是毫无所得。④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最大诚信,若一方违反,他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宣布合同无效。 试述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及其法律规则:①附和合同是与议商合同相对的一种合同,不是由缔约双方充分议商而订立,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②保险合同属附和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多由保险人事先拟就;保险人根据本身承保能力,确定承保条件,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投保人只能作出“取与舍”的决定。③我国保险法针对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之弊端,确定了三种规制方式:A.立法规制。即保险条款订立合同规则: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尤其是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B.司法规制。即不利解释原则: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C.行政规制。即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管部门制定。 试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①不利解释即不利于合同条款起草人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②不利解释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就其保险条款的文字理解发生歧义时才适用。③不利解释的逻辑依据在于保险合同多采用格式条款,由保险人事先备制,投保人只是对保险人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认可。④不利解释的意义和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分类:①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先予确定,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②根据合同的性质,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③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④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的不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又称定价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载明于保单中的一种包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不记载有当事人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与缺点:优点:①由于保险价值事先已协商确定,因而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必对损失额再估定,减少了理赔的环节;②由于赔偿金额是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为根据,而不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此确定赔偿额简单方便,从而避免或减少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因赔偿额的确定而发生的纠纷。缺点:在于一些投保人置最大诚信原则不顾,利用定值保险的特点,投保时有意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以图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谋取不当得利。 补偿性保险合同:又称“评价保险合同”,是指在危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一种合同。非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即不以补偿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大多数的人身保险合同都属非补偿性保险合同。但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疾病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属补偿性保险合同。 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是指就一种或多种特定危险事故而保险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保险人列明其所承保的危险。一切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除列举的不保危险即“除外责任”外,承保其他任何危险所致的损失的合同 |
| 热门资料下载: |
| < |
| 自考最新热贴: |
【责任编辑:育路编辑 纠错】 |
|
阅读上一篇:2010年自学考试保险法复习资料(2) |
|
阅读下一篇:2010年自学考试保险法复习资料(8) |
|
|
| 【育路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
|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育路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 |
|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育路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育路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育路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 |
热点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