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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简易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包括:凡是当地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到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即符合全勤劳动和工作条件的人,都可以参加简易人身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满期、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180天后因病死亡或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而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均负有给付全部或部分的保险的责任。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①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或犯罪行为的;②在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或其他故意行为从而导致身亡或残废的;③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所致的死亡或残废的;④被保险人由于战争或军事行动所致死亡或残废的。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集体作为投保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死亡或意外事故伤残、死亡时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定期保险合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①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②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③战争或军事行动。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时,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合同。其特征为:①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②伤害是意外事故所致。 健康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以及因疾病、分娩而致被保险人残废死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的分类:①按保险人承担损失的标准,分为医疗费用保险合同、收入保险合同和死亡与残废保险合同;②以保险事故为标准,分为疾病保险合同和生育保险合同。 保险业法: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一般包括:①国家在监督和管理保险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②保险企业相互间因合作、竞争而发生的关系;③保险企业在内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④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 保险业法的体例在制定法中主要有三种:①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单独制定保险业法;②不单独制定保险业法,制定统一实施的保险法,其中包括对保险业进行调整规范的保险业法内容;③以单行的保险业法或保险法为主,以其他法律规范中调整保险业的规定为补充,使保险业法成为一个集合概念。 保险业法的内容包括:①保险企业法律制度;②保险经营规则;③保险监管法律制度;④保险辅助人法律制度。 保险业法的性质:①从公、私法角度来说,保险业法一般被视为公法性质;②与民商法的关系来看,保险业法是从属于民法范围的特殊法律规范,传统学理论将其归入商法体系之中;③与保险合同法的关系来看,是一事之两法,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保险法中处于并列地位。 保险业法的作用:①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②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③促进保险业经营的合理化和科学化;④提高保险业的社会效益。 在保险业发展历史上,保险组织形式的主要形态:①个人保险组织;②公司组织形态;③保险合作社;④国有保险组织。 相互保险社:是由一些对某种危险有同一保险要求的人组成一个团体,如果其中某个成员遭受保险事故时,由全体保险成员共同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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