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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二章节(9)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10-05-27 16:12:54  来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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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财产继承

  (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解释: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执行合伙事务的能力,因此,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例题】2007年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2月,甲与戊结婚。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

  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

  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答案: C

  解析:(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2)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继承人;由此,本题答案是C。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形式的确定,关键取决于合伙人造成合伙企业损失而为的执业活动的主观心理状态。

  (1)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如果是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责任追偿。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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