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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一章节(10)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10-05-27 15:12:35  来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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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等同于“生效条件”和“停止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行为因此而归于无效。

  提示:《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定一定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1、延缓期限也称始期。在始期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始发生,故也称停止期限。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该期限就是该合同的始期。

  2、解除期限也称终期。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终止”,明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期。

  【例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协议规定:如果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这一民事行为( )。

  A、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AC

  解析: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是不确定的事实,所以双方所做约定是条件,并且是延缓条件,在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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