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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一章节(2)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10-05-27 14:54:06  来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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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法律渊源

  法律的渊源,亦称法律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之一。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提示:考生应掌握法律不同形式的制定机关、效力等级。

  【例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形式的内容。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规,故B正确。A属于“法律”;C属于“司法解释”;D属于“部门规章”。

  (二)法系

  法系是以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的传统、法律渊源和它们之间的源流关系对古往今来的所有的法所作的分类。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属于大陆法系。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是: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2、法官的权限不同

  3、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两大法系虽然有很多的区别,但是它们也在不断地融合。这一点大家稍微了解一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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