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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跟单员考试辅导: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条例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10-04-08 15:18:22  来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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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汇的定义
  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1、出口外汇核销管理机构
  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出口单位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管局备案登记、申领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单位备案登记手续
  1)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并到外管局办理备案登记,外管局为出口单位建立出口收汇核销档案。
  2)出口单位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到外管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汇管理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更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到外管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管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注销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3)出口单位应当凭“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外管局申领核销单。外管局向出口单位核发核销单后,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4)出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或发生合并、分立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①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管局注销,对已经报关出口的核销单按规定继续办理核销手续。
  ②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管局注销。外管局应当对其已发放未使用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③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继续经营出口业务的,按照合并、分立协议的约定继续承担原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5)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实施细则
  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向外管局提供下列材料:
  ①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⑤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⑥外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管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例:
  1、以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应当到海关办理的是( A )
  A、“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 B、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
  C、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D、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海关、银行在接到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相关申请后应该在( B )个工作日内给以处理。
  A、3 B、5 C、7 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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