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辅导:对现阶段期货市场手续费定价的思考(四)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0-01-07
现阶段较为可行的交易手续费定价方式
我国期货市场近几年总体规模保持了高速的增长,目前总量在商品期货领域已位居全球第二,但手续费标准的持续下滑抵消了大部分市场规模增长对期货公司带来的利好,导致我国期货公司的规模普遍偏小,这与我国的期货市场规模和在国际期货市场中的地位极不相符。
结合导致手续费率不断下降的因素来看,目前确保和提升期货公司具备一定盈利水平的现实选择就是改变目前手续费定价完全市场化的现状,根据交易手续费的内涵,采取将指导定价和市场化定价相结合的逐步市场化定价方式。具体来说就是,对于纯经纪业务服务费可以按照一定的方法确定收取标准,进行政府指导定价,在期货公司整体实力增强,自身具备高水平持续发展能力后加以取消(以下“经纪业务服务费指导定价”简称“指导定价”);对于投资咨询部分,期货公司根据自身服务水平和投资者的认可度,进行完全市场定价。
“指导定价”具备充分的依据
1.支持“指导定价”的法律依据
关于手续费标准的相关规定,首次出现在正式法规中是在1999年颁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收取交易手续费(含交易所收取部分)的标准不得低于期货合约规定的交易手续费标准的3倍。同时,禁止期货经纪公司变相降低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
2002年经修订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删除了对于手续费的相关规定。但2007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五条对于手续费标准有了新的规定: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发布。
从法规的变迁轨迹可以看出,在2002年以前,市场对于手续费标准还是有明确规定的,虽然实际操作中存在暗返等问题,但至少收费标准有法可依,对价格恶性竞争有所遏制。2002年之后,期货交易手续费标准在法规层面已无明确规定。不过2007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又为手续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