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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公务员备考:常识判断(附解析)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09-10-14 10:46:16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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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达不正确的是(  )。

  A.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自治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外交权

  

  2.小李是某市工商局副局长,因工作需要派到某国有企业担任一定职务,在该国有企业工作时间为一年,工作期间,其人事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这种公务员交流的形式称为(  )

  A.调任  B.转任  C.轮岗  D.挂职锻炼

 

  3.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下列关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国家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B.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不包括公民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帮助权

  D.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4.某市政府所属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撤销,其职能由市政府所属B行政机关继续行使。

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此时他应以(  )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A.A机关  B.B机关  C市政府  D.省政府

 

  5.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

  A.法律  B.县级政府的决定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6.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

  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

  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货物事宜

  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人一批货物

 

  7.我国刑法对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  )。

  A.14周岁  B.16周岁  C.l8周岁  D.20周岁

 

  8.下列关于肖像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法人也有肖像权

  B.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使用公民的肖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进行

  D.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9.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

  A.配偶 子女 父母  B.兄弟 配偶 子女  C.子女 父母 兄弟  D.父母 兄弟 配偶

 

  10.赵某与黄某2003年1月结婚,2005年10月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2004年8月黄某出版一部小说所获得的稿费1万元

  B.2005年3月赵某因车祸受伤所获得的医疗费赔偿2万元

  C.2003年6月赵某父母赠与赵某、黄某一幢房屋,价值25万元

  D.2004年12月赵某与黄某共同购置的一套高档家具,价值4万元

 

  参考答案及解析

 

  1.D【解析】特别行政区依照《特区基本法》的规定,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在行政管理方面,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区的外交、防务,特区政府可自行制定有关政策,处理特区政务,维护社会治安。特区可签发特区护照,自行管理出入境事务等。

  (2)在立法权方面,除有关外交、防务和关于国家统一、主权的法律等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外,特别行政区享有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商事、诉讼程序等法律的权力。在特区实行的法律为特区基本法以及基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法律。特区立法会可以在特区基本法许可范围内立法,或修改、废除法律。仅以涉及国防,外交和其他依法不属于自治范围内事务法律为限。

  (3)在司法权方面,特别行政区法院除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外,对区内所有案件都可审理,并具有终审权,特区终审权属于特区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4)在经济方面,特别行政区拥有自己单独的财税制度、货币发行体系和金融政策决定权。特别行政区收入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区征税;澳门元港元是特区的法定货币,货币发行权属于特区政府,并可自由兑换。

  (5)在对外事务方面,特别行政区依法可以“中国澳门”、“中国香港”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单独同世界各国、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联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包括独立的外交权,所以此题应当选择D。

 

  2.D【解析】《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第55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既可以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进行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国家公务员交流的形式,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这四种法定形式。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57条规定: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轮换亦称之为“职位轮换”或者“轮岗”,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60条规定: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积累经验,增长才干。由题意可知,材料中的公务员交流形式应该为挂职锻炼。所以此题应当选择D。

 

  3.C【解析】《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所以C错误,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应当包括公民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帮助权。

 

  4.B【解析】复议被申请人指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即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一个庞大组织系统,内部机关各种各样,在不同情况下,针对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亦有不同,由此产生了复议被申请人的确认。不过复议被申请人的确认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几乎相近。其所遵循的规则中就有一条为: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故正确答案应为B。

 

  5.B【解析】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事关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上,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包括部门规章在内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是说行政许可的设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使(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18个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由此可知县级政府的决定是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故选B。

 

  6.D【解析】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指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的情况,其认定条件包括:(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2)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3)已经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可见,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均是代理人利用合法身份之便从事有损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本违背了代理适用的宗旨和目的,故为法律所禁止。选项D中吴某的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故而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他选项都是为法律所许可的,所以该题应当选择D。

 

  7.B【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都须负刑事责任。所以该题应当选择B。

 

  8.A【解析】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以及肖像的使用权等。《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知法人不具备肖像权,所以A错误。

 

  9.A【解析】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明确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如果这两个顺序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或没有这两个顺序的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所有;被继承人生前是集体组织成员的,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由此可知本题应当选择A。

 

  10.B【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可知A、C、D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B则是夫妻中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部分属于受伤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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