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工会和职工民主参与 1、工会的权利:1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2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权。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声音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有权向企业行政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3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4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权利。 2、职工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审议权、同意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选举权等。 《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公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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