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 1、19世纪下半叶,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为一些工人组织、社会团体所接受。1880年瑞士联邦谇责成联邦政府提出召开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国际会议的倡议。1889年现款与一些国家协商,建议于1890年5月在伯尔尼如开一次讲座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并于1890年3月在柏林召开了欧洲15年国家参加者的、世界上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派出代表参加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会议主要讲座保护工人问题。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1906年由瑞士政府召开有15个国家参加者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会上讲座通过了两个劳工公约即《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又称《伯尔尼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 2、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1944年6月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城宣言》及其十项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他国际组织的特点之一,是组织上的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员、工人三方代表组成。 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0、理事会(执行机构)各国际劳工局(常高秘书外)。 3、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主要是采取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国际劳动立法既有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也有来源于非国际劳工组织的(如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区域性有关文件以及有关双边条约等)。 4、1944年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 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396V号决议恢复我国合法席位,国际劳工组织第一百八十四次理事会决定恢复我国的国际劳工组织合法席位。1983年6月我国代表团第一次出席在日内瓦召开的第六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正式恢复在该组织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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