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网
 自考动态  报考指南  考试政策  复习指导  课程设置  自考试题  自考就业  考生故事  助学单位  自考论坛 
 公共课: 真题|模拟题|笔记串讲  经济类: 真题|模拟题|笔记串讲  法学类: 真题|模拟题|笔记串讲  文学类真题|模拟题|笔记串讲  高校招生  网络课堂

09年自考“劳动法”复习资料五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09-16 16:12:40  来源:网络
  • 文章正文
  • 资料下载
  • 自考圈
  • 论坛
 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 
  1审议权
  2同意或否决权
  3审议决定权
  4评议监督权
  5选举权
  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
  2依法处理原则
  3公证处理原则
  4三方原则(劳动行政机关    企业用工方    工会组织)
  我国劳动争议法律调整的意义和作用
  1强化依法处理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协调,激励双方积极性的发挥
  2通知争议处理,加强劳动法制宣传,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3及时处理争议,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劳动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法发展
  1949-1956    建立和形成期
  1957-1976    复苏到低估
  1976-现在    恢复到大发展
  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原则
  政府   雇主   公人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合法行为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事件
  劳动就业方针“三结合”
  劳动部门介绍就业   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自谋职业
  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完成一定的工作
  劳动合同法定内容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3劳动待遇
  劳动合同商定内容
  1工作单位
  2工作内容
  3工作期限
  工资总额的构成
  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津贴
  奖金
  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主要工资制度
  工资等级制度  结构工资制度  效益工资制度
  加班工资支付
  1延长工作时间:     150%
  2休息日:           200%
  3法定休假日:       300%
  停工津贴
  1职工造成:       不发
  2非职工造成       75%
  3试用新机器、工具 100%
  4停工3个工作日之内工资照发,3日后发停工津贴
  公休假日
  元旦1天   春节3天  劳动节3天   国庆3天    共十天
  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探望配偶:       一年一次:    30天
  未婚探父母       一年一次:    20天:或   两年一次     45天
  已婚探父母       四年一次:    20天
  伤亡事故   1――2人
  重大伤亡   3――9人
  特大伤亡   10人以上
  就业前培训形式
  1学徒培训(初级技术工人)
  2就业培训中心(初级技工和非等级初步职业知识和技能)
  3学校培训(技校中级技术工人   职校初级技术人员初级业务人员)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1――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6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10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死亡保险待遇工伤死亡:   3个月工资的丧葬费       25-50%工资比率定期给付抚恤费
  非工伤死亡: 2个月工资的丧葬费       一次性发放6-12个月工资的救济金
  退休(连续工龄达到10年)
  一般 男 60    干部 男 60   特殊 男 55
  女 50         女 55:      女 45
  退休费
  不满20年      60%
  满20部门25    70%
  满25不满30    80%
  满30不满35    85%
  35以上: 90%
  失业救济金发放(相对于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
  工龄5年以上:24个月
  工龄1年以上5年一下:最多12个月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职工代表
  企业代表(不超代表总数的1/3)
  企业工会代表(主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人数相等)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主任)
  工会代表
  企业|
热门资料下载:
<
自考最新热贴:
【责任编辑:育路编辑  纠错
【育路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育路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育路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育路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育路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自考报名咨询电话:010-51291357 51291557
热点专题
 
 自考热点关注
                        MORE>>
学员报名服务中心: 北京北三环西路32号恒润中心18层1803室(交通位置图
咨询电话:北京- 010-51268840/41 传真:010-51418040 上海- 021-51567016/17
育路网-中国新锐教育社区: 北京站 | 上海站 | 郑州站| 天津站
本站法律顾问:邱清荣律师
1999-2010 育路教育版权所有| 京ICP证1004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