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009年公务员公安基础知识模拟试卷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8-3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五、论述题
1.[答案要点]搜查是一种强制性侦查措施,政策性、法律性很强。因此,在搜查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依法办事。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必须齐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手续不齐全,或者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就会直接影响到搜查的合法性和搜查结果的法律效
力。
(2)搜查时要提高警惕,不要让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对被搜查人员要注意监视,防止其行凶、自杀、逃跑或者毁灭罪证、串供等。
(3)搜查工作一定要认真细致。对被搜查人的住所、人身、物品等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搜查,不能漏掉任何可能隐匿罪证的角落,不放过任何可疑的物品。
(4)在搜查中要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仅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还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收集与犯罪嫌疑人犯罪有关的证据,也要收集与犯罪嫌疑人犯罪无关但可能与其他犯罪活动有关的证据。
(5)在搜查时,如果发现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文件,应严格保密,并设法使这些文件的内容不让见证人、被搜查人家属和在场的其他人知道。
(6)对搜查中发现的易燃易爆、剧毒和其他有害、危险物品,要及时妥善处理;对淫秽物品要防止传播、扩散。
(7)搜查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行凶闹事,阻碍搜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可根据法律规定使用械具,有效地予以制止。
2.[答案要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经常使用有关的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犯罪的证据。这些证据能否在庭审中公开出示?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通过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在庭审中出示。因为一旦出示后,就有可能暴露公安机关的秘密侦查手段,有时甚至可能引起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之嫌。
当然在必须使用这些证据证明犯罪时,也可以采取公开转化的形式,将秘密获取的形式转化为合理合法的公开形式,转化后的证据可以在庭审中使用。例如,对于特情提供的情况,可以让其以检举人、控告人、自首者或者同案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对于以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其中属于以下两种情况的也可以在庭审中使用:一是公安机关截获的能证明犯罪的信件;二是在公共场所采取密拍、密录获取的罪证。
3.[答案要点]《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
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拘留、执行逮捕的权力属于公安机关,其他机关不能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主办的人民检察院将逮捕决定书或批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立即填发逮捕证,及时执行逮捕,并将执行逮捕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关押的场所及时通知决定或批准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由决定或批准逮捕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经人民法院决定或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执行逮捕时,如需要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住宅、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时,由公安机关填发搜查证,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派员共同进行搜查。
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需要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时,由公安机关凭经检察长批准的提请拘留报告书签发拘留证,执行拘留,并由人民检察院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他们对决定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比较熟悉,在执行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责任编辑:育路编辑 纠错】

